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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日本发出“采取必要措施”警告的“严峻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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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4 13:21: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说韩国司法裁决引发的紧张局势牵涉到国家责任法是一回事,说该声明是国家责任法与这场地区经济战争的相关性的证明则是另一回事。要证实后一种观点,需要回答以下问题:韩国法院对和 我们的就业数据库的使用 解协议的所谓错误解释是否导致了韩日关系紧张的严峻形势?日本将韩国从白名单中剔除的决定是否是设想中的“必要措施”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该声明是在韩国正式拒绝日本仲裁请求的第二天发表的。该声明指出,韩国“屡次未能……采取措施组建仲裁委员会……进一步违反了《和解》协议”(第 6 段)。事实证明,促使日本威胁采取“必要措施”的“严峻形势”包括韩国违反《和解》的两种行为:韩国法院据称对《和解》的曲解以及韩国政府阻止组建仲裁委员会。换句话说,该声明认为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来应对韩国据称违反《和解》规定的条约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执行《和解》协议。总的来说,日本是在发出信号,它可能会使用《和解》之外但国际习惯法承认的措施来执行违反的条约。因此,自救是国家责任法中的经典工具,也是国际法执行中的后备立场。然而,要确定日本的出口限制是否属于国家责任法下的自救,我们需要问,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为什么还需要自救?答案在于和解协议的设计缺陷。

有缺陷的和平与国家责任法的相关性

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来看,《和解协议》背离了其看似母体条约的初衷。它没有像《南海争端解决机制条约》那样选择国际法院作为最终解决机构(第 22 条),而是与其他战后和平条约和相关协议保持一致,这些协议大多规定以仲裁作为最终争端解决机制。而这正是日本呼吁自救的根本原因。

根据争端解决条款(第三条),在“外交渠道”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根据《和解协议》产生的争端将由三名成员组成的特设仲裁委员会解决。与规定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争端的战后和平条约一样,《和解协议》中关于仲裁的规定存在致命缺陷,即当争端一方未能任命仲裁员时,仲裁庭的组成问题。国际法学生可能对此感到奇怪,因为他们一直着迷于国际组织的惊人发展和各种条约制度的精心设计。正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示,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可以代表抵制国任命仲裁员,以便仲裁程序得以进行。而南海仲裁裁决证明了这种设计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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